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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字号+ 作者: 来源: 2020-08-04 我要评论

1月25日,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

此外。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1月25日,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在此期间,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对新型肺炎患者及疑似病人因隔离而误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记者 黄乔 实习生 饶桐语) ,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劳动合同到期的,要求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市人社局下发通知,仲裁时效中止。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通知指出,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符合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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